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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CTER领导班子

张某不服三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行政处罚案

  3月2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张某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月24日★◆◆,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三)公(司)鉴(法医)字〔2023〕x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3月31日★◆◆,张某宁提出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4月26日■★,被申请人委托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6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张某某,张某某不愿到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无法正常开展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先后前往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对张某某、薄某某■■、申请人★◆、张某宁、唐某某、谢某某及赵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接报回执;3.受案回执■■;4.调派出动单;5.到案经过■◆■■★;6■◆★.延长传唤审批表★◆■■;7.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8◆■■.(三)公(司)鉴(法医)字〔2023〕x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9.鉴定意见通知书(张某某);10.重新鉴定申请书;11★★◆■◆★.鉴定委托书■■;12■■.情况说明;13■★◆■.伤情鉴定申请书(张某)■◆◆;14■◆.鉴定聘请书(张某)■■★;15.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6.伤情鉴定申请书(李某某)■◆;17.住院材料◆◆■■★;18.鉴定聘请书(李某某);19.补充司法鉴定材料通知书◆■◆★■;20.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告知书;21.鉴定意见通知书(李某某);22.补充鉴定申请;23◆■★◆◆■.关于李某某提出伤情补充鉴定申请的回复;24.伤情鉴定申请书(李某某)◆★★■◆;25■◆■◆.关于对李某某提出伤情鉴定申请的回复;27★◆■.传唤证;2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9.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30.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31.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32■■★★.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3.行政罚款缴款通知书;34.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5.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7.图片■■◆;38.细节说明★◆◆■■★;39.情况说明;40.报案材料;41.授权委托书;42■★.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4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44.现场平面示意图■■◆;45.现场方位示意图;46■★.现场照片◆■■★◆★;4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张某);48.询问笔录(张某)★■◆◆◆◆;4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张某宁);50.询问笔录(张某宁);5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薄某某)◆★◆■;52.询问笔录(薄某某);5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张某某);54.询问笔录(张某某)■■★◆;5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某某);56■★◆★★★.询问笔录(李某某)★◆;5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喻某)◆◆;58.询问笔录(喻某)■■■★◆★;5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某函)■■◆★◆;60.询问笔录(李某函)◆■;6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郭某);62.询问笔录(郭某);6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卢某某);64.询问笔录(卢某某);6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唐某某);66.询问笔录(唐某某)■■◆◆;6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陈某)■■◆★;68◆■■★◆.询问笔录(陈某);6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谢某某)◆◆◆■◆■;70.询问笔录(谢某某)★■■◆;7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赵某某);72■★◆.询问笔录(赵某某);7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姚某某)◆★★;74◆★.询问笔录(姚某某);7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符某某)■★◆◆■■;76◆◆★★◆.询问笔录(符某某);77.辨认笔录■★■;78■◆■◆.视频◆■★■■。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xx号处罚决定)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7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特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且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多种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剥夺了申请人最基本的权利,请求复议机关公平处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xxxx号处罚决定,认定张某某殴打申请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询问查证时间超过八小时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被申请人于3月21日对张某宁■■★■、申请人及张某某作出《传唤延长审批表》,对其传唤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交证据■■◆★★,致使李某某的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问题■■★■。李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由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被申请人作出鉴定聘请书,聘请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要求被申请人补充李某某的伤后影像资料。李某某提交《情况说明》★■◆★■★,因其处于妊娠关键阶段,所以医生并未开具存在辐射伤害的相关检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李某某伤后的相关影像资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不存在被申请人未配合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问题。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问题★★。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月19日◆■,申请人签收。6月22日■■★■,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并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6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申请人已进行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并未剥夺申请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剥夺申请人听证权利的问题★◆★。申请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于6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对张某某作出处罚的问题。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有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系殴打、故意伤害他人,对申请人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由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聘请书◆■■★,聘请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27日★★◆◆◆◆,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作出鄂xx司法鉴定中心〔2023〕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的人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及其以上人体损伤程度。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xxxx号处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张某某作出处罚。

  维持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申请人、张某宁、薄某某事先并未商议,主观上没有结伙殴打他人的犯意,此事的起因是张某某被张某宁家人所携带婴儿碰到后所引起■★★。在此案件处理上,被申请人结合整个调查事实,认为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宁、薄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4月18日,李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由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聘请书,聘请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25日★◆■★■★,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要求被申请人补充李某某的伤后影像资料。5月10日,李某某提交《情况说明》,因李某某处于妊娠关键阶段◆◆◆◆,所以医生并未开具存在辐射伤害的相关检查■★★★◆。5月18日,因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李某某伤后的相关影像资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5月25日,李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李某某自愿放弃鉴定头皮血肿伤情,申请补充鉴定“先兆流产★■★★■”一项。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于5月31日邮寄至李某某★★。6月22日★■★◆■◆,李某某表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伤情鉴定■★■。6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于6月30日邮寄至李某某。

  至于申请人提出没有殴打、伤害张某某,且张某某损伤与申请人没有因果关系的主张。申请人在摆渡车内确有存在用膝盖顶张某某大腿处、用手拉其耳朵处和多次从背后推搡张某某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针对申请人提出张某某受伤与其自身特殊体质有关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且特殊体质并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6月2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薄某某作出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罚款五百元。被申请人于6月2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宁作出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3月21日中午13时46分许★★,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控制区内一辆中巴摆渡车上,因申请人家人怀抱着的小孩用脚碰到张某某后,张某某与申请人、张某宁等家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申请人首先动手拉扯了张某某的头发,张某宁用力把张某某拉倒在车辆座位上。随后张某某报警并用身体堵在车门,不让申请人、张某宁、薄某某一家人下车离开。在车门口处★■■,申请人有用膝盖顶张某某大腿处、用手拉其耳朵处和多次从背后推搡张某某的情况■◆◆★★◆,造成了张某某双腿及双臂等身体部位受伤。张某宁的爱人李某某从车门处下车时,被张某某伸手从额头处推了一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中午13时许★◆,在天涯区三亚国际凤凰机场的一辆摆渡车内,张某宁的岳母唐某某抱着张某宁的女儿准备到摆渡车的后排坐。期间■■★,张某宁女儿的脚碰到张某某,张某某与申请人的家人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申请人动手扯了张某某的头发。在申请人与张某某拉扯的过程中■■,张某宁将张某某推倒在座位上。摆渡车上工作人员将双方劝开,摆渡车内其他乘客下车◆■。张某某来到摆渡车门前,用身体挡在门口处,阻止申请人一家人下车■■★。申请人、张某宁及薄某某在门口处推搡张某某想要下车★■◆,张某某依然用身体挡在车门口处。申请人存在用膝盖顶张某某大腿处、用手拉其耳朵处和多次从背后推搡张某某的行为。李某某从张某某旁边挤下车后,张某宁及薄某某等再次与张某某发生推搡,后双方陆续下车。

  (一)申请人没有殴打、伤害张某某的行为■■◆◆,更没有造成张某某双腿及双臂等身体部位受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处罚决定事实有误。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首先动手拉扯了张某某的头发,具有殴打★◆◆、伤害张某某的故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没有先动手拉扯张某某头发的行为★★◆■。事情的起因是张某宁一岁多的女儿不小心碰到了张某某的胳膊,在家人及时向张某某道歉后,但张某某不依不饶且大声辱骂孩子■■◆◆。申请人口头劝阻了张某某,但张某某情绪十分激动,甚至开始辱骂申请人并与申请人争吵,还对申请人的女儿进行辱骂。申请人的女儿因张某某的行为而受到了惊吓,申请人担心女儿受到进一步伤害,试图阻止张某某的辱骂行为,在伸手示意张某某转过头说话时,因张某某的头发是披发■◆★★■,申请人无意之间抓了张某某的头发,就造成殴打张某某的假象。随后■★,张某某就站起身来用脚踢申请人的腿(对此申请人裤子上的脚印可以证明该事实),双方发生了争执◆◆◆■■◆,期间一直有工作人员拉架◆◆。综上◆★◆,申请人没有殴打张某某的故意,示意的动作不是殴打行为。2.对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车门口处用膝盖顶住张某某大腿处、用手拉其耳朵处和多次从背后推搡张某某的情形■★◆★■,均不属实★■。因其他旅客已下车,张某某用身体挡住车门不让申请人下车。李某某怀孕■■◆,感觉车上通风不畅要求下车通风时,张某某在阻止李某某下车的过程中扯拽李某某的头发,用腿踢李某某的肚子■★★。在申请人在大声呼喊“她是孕妇”无果后,伸手试图阻止张某某殴打李某某。此时张某某又开始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胳膊多处淤青和抓伤(对此照片和诊断证明都可以证明该事实)。在该过程中■◆■◆◆,自始至终申请人都没有用膝盖顶张某某大腿以及用手拉其耳朵的行为,被申请人却片面地认定申请人殴打■■、伤害张某某,却对张某某殴打申请人和李某某的事实(李某某也因被张某某殴打造成了先兆流产★■◆,后接受住院治疗保胎)完全忽略■★■。3.张某某身上的伤情与申请人之间无因果关系◆■■◆■。案发后,张某某在其微博展示其身体九处很严重淤青的照片并附有部分文字,但是根据张某某在案发之前的微博言论中也发出过同样的淤青照片■■■,并配了自己具有特殊体质的文案★★★■■。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张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的时候,张某某却将之前微博发表的有关内容全部删除。另外,申请人申请公证机关对张某某微博发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将公证书等证据材料提交给了被申请人★■,证明张某某身体淤青与其自身的特殊体质有关★■◆★◆,也证明了张某某将之前微博发布的自己属于淤青特殊体质的内容以及照片予以删除★■■。申请人对张某某的双腿及双臂部位均没有殴打、伤害的行为,所以对张某某的伤情鉴定提出异议,于3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对张某某伤情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了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检材具有虚假事实相关的证据◆★■◆◆。申请人没有对张某某鉴定伤情的部位进行殴打、伤害的行为◆■★,所以张某某的伤情与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现被申请人将张某某所受的“轻微伤■■◆◆■”归因于申请人,显然属于事实认定有误。

  所有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有拉扯张某某的行为■■■◆★◆;张某某为阻拦李某某下车★◆,伸手从李某某额头处推了一下,其主观上没有殴打他人的故意◆◆★■。本案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有证人证言◆■★★,有受害人的陈述◆★◆,有现场监控视频■★■★◆、法医鉴定书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6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

  被申请人没有对张某某殴打李某某(怀孕)的行为作出认定■★◆★,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张某某作出处罚■★。而申请人没有殴打、伤害张某某双腿及双臂等身体部位的行为,也没有殴打◆■★、伤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申请人系殴打、故意伤害他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1◆■◆★.本案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询问、制作笔录过程中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而且也未表明执法的身份,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第一时间未对申请人的伤痕和裤子上的脚印进行证据提取◆★◆■◆★,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2.申请人被带至被申请人处,长达8个小时没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或者询问。当张某宁走出房间询问原因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却称张某宁想要逃跑★■★■,并与张某宁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掐张某宁的脖子和胳膊,并抢走了张某宁的手机,将其所在房间的房门关闭并禁止出去◆★◆◆◆。后又被带到航站楼外的机场派出所,仅一名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完全没有保障申请人的必要休息时间。被申请人不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于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训斥,而且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直在威胁、诱供申请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以及第八十三条的法律规定◆★◆◆。3★★◆■.李某某被张某某殴打致使李某某受伤住院,并诊断为先兆流产■◆。李某某报警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接受报警后未告知是否立案,也未给当事人送达受案回执,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了伤情鉴定,因案发后没有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提取,导致申请人的伤情因时间太长无法鉴定。李某某对自己的伤情申请鉴定后■◆★◆■,被申请人作出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是因未能提供李某某伤后的相关影像资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显然被申请人未向鉴定机构提供李某某被张某某殴打的现场视频以及其他的相关影像资料★■◆,造成了李某某的伤情终止鉴定。在李某某提交补充鉴定申请后,被申请人却作出了不同意重新鉴定的通知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李某某申请的伤情鉴定,并且鉴定机构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交证据,并同意被侵害人的鉴定要求,被申请人显然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5.张某宁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对张某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张某宁于3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了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检材虚假的事实。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回复是否同意重新鉴定,所以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的法律规定。6★★■★、被申请人违反了“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对申请人已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并于6月30日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于7月4日收到★★。但申请人在7月8日又收到了被申请人邮寄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已经同意了对张某某伤情的重新鉴定申请■◆■,但被申请人在未重新鉴定前,即在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下就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行为,故被申请人违反了“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7.申请人于6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被申请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法律规定进行复核■■★★,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8★◆■.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也明确了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属于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具有听证的权利,在申请人申请听证后,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而是作出了《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属于剥夺了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月19日,申请人签收。6月22日,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并申请听证。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6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某宁■◆■◆★、薄某某◆■■、申请人与张某某发生纠纷,申请人存在用膝盖顶张某某大腿处■■■◆★■、用手拉其耳朵处和多次从背后推搡张某某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以及核对询问笔录等权利。被申请人在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3年6月2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申请人在xxxx号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签字并按印。上述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一案中,已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其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影响情况,在法定的处罚裁量权范围内酌情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